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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古稀老人诉请子女“常回家看看” 能否得到支持?

2023-11-14 10:15:37来源:上城报

【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某已逾古稀之年,共生育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家。原告独居在政府安置房,缺乏劳动能力,体弱多病,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微薄的退休金。自从被诊断出重疾,原告花费巨额医疗费,生活愈加困难。四个子女平时鲜少登门探望和问候,原告深感晚年的寂寞和凄凉,与儿孙的团聚成为一个老人的奢望,只能暗自垂泪。原告宋某某不得已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四个子女常回家看看,给其以精神慰藉或每月至少打电话问候一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父母可以主张子女履行定期探望等精神赡养义务,判决被告熊某等四人每月应至少前往看望或电话问候原告宋某某一次。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随着我国社会步入老龄化,空巢老人不断增多,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做好独居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涉及的精神赡养问题更加复杂,也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对老年人的赡养,是否付给老年人生活所需的金钱不是衡量的唯一标准,还包括老年人精神情感的慰藉和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常回家看看”。

本案中,人民法院以情理交融的方式引导子女履行其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判决子女每月至少前往看望或电话问候原告宋某某一次,能够保证居住在不同城市的子女与老年人之间实现“有距离的亲近”,切实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生活安宁,增进了家庭和谐,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