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讲堂丨严明而公正的宋代交通治理制度——夜听宋韵(118)
两宋文明在中国历史上有它的独特韵味。史学大师陈寅恪先生曾指出:“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品味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彩,无论是物质世界的光彩夺目,还是精神世界的审美意趣,宋文化总让人感到意味深长。
“衣食住行”每个方面都关系着千家万户, “出行有道,行车有德,停车有序”是现代人为了保证交通安全所制定的目标。那么在交通手段混杂且相对落后的古代,人们是怎么解决交通问题的呢?根据目前可知的文字,在全国范围推广交通规则的做法始于唐代。贞观年间唐太宗李世民颁布了《仪制令》,主要内容为“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十二个字,简明易懂,便于宣教。到了宋代,识字的人多了,《仪制令》还被刻在石碑或木板上,立于大街要道,以提醒行人和车辆遵守规则。而且宋朝作为平民时代的开端,对于法令中森严的等级制度也有怀柔的补充:携带重物,或有事急行者,行人都应该避让。在交通拥堵的时候,这几个回避原则,哪怕皇亲国戚,也是需要遵守的。因此北宋名画《清明上河图》中才有各色人群摩肩接踵的热闹景象。
《仪制令》虽是宋代普遍遵守的交通规则,但毕竟太过简单笼统,不可能维护到各个方面的交通秩序,其中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城市交通。宋朝的厢坊制度打破了唐朝的坊市制度,允许居民区破墙开店,这样一来人员与各种交通工具流量就增多,交通内容变得复杂多样。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商家还会侵占道路等公共空间做买卖,也造成街巷狭窄。因此为了更为细致地管理好交通,宋代在法律体系中推出了“交规”的概念。
宋代将仪制令刻于石碑上
《宋刑统》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见血为伤,杖八十……”致人终身残疾者,“流二千五百里。”“走车马”就是策马疾驰或驾车疾行。市区交通有了强制“限速”制度。除非有公私紧急事情,城市内不得在街巷以及有三个行人以上的地方快速策马、驾车,否则,不管有没有撞伤行人,均给予“笞五十”的刑罚。《宋刑统》还出台了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如“无故走车马伤杀人”将比照“斗杀伤”量刑,不过会根据严重程度相应地“减一等”。原来在宋代交通事故和故意伤害罪是同等的。
宋代大文豪欧阳修在《卖油翁》一文中提到的神箭手陈尧咨,在就任长安市长期间,曾判过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李姓同僚的儿子李衙内,仪仗父势,目无法纪,经常纠集一干人等,于闹市之中飙车跃马。陈尧咨对此素有耳闻。走马上任后便派人密切关注他们的一举一动。一次,李衙内伙同狐朋狗友,又在闹市驾车疾驰,沿途撞翻压碎路旁摊点物品,被陈尧咨派出的人员逮了个正着。因为及时制止,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物损严重,引发了秩序混乱。陈尧咨判定数罪并罚,每人鞭笞五十,责令对毁坏的物品加倍赔偿。对李衙内的责罚与其他人等一视同仁,丝毫不徇私情,严厉的执法震慑了这帮胡作非为的官二代,市面交通得到有效治理。
《清明上河图》中的车马交通
南宋淳熙年间,朱熹任南康知军期间也处理了一起交通事故。当地有个官二代孙衙内,在闹市跃马,踩伤一名儿童。朱熹知道此事后,立即命令吏人,将肇事者孙衙内送入监狱,等候审判。并要求依照法律,入狱时即对孙衙内实施“笞五十”的刑罚。
犯人押解到位后,朱熹对案件非常重视,办完公务后就亲自到监狱中查验,却发现孙衙内毫发未损,原来肇事者买通吏人,谎报了受刑的情况。朱熹大怒,立即连夜将吏人与肇事者一同提审。吏人徇私舞弊,“杖脊”并开除公职,面对替孙衙内求情的人,也完全不买账。
所以对于扰乱交通的危险驾驶行为,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人都是最为核心的因素。根据相关统计,全世界每年大约有60万左右的人死于交通事故,大约有1200万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交通安全无小事,古今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