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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仅凭转账记录 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

2024-02-20 10:32:19来源:上城报

【案情简介】

张某、方某系婆媳关系。两年期间,张某通过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方式向方某转账共计19笔,金额约21万余元。两年间,方某也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张某账6万余元。现张某主张之前的转账为借款,要求方某归还剩余的款项。仅凭转账记录,能否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案情分析】

张某主张与方某之间的转账均为借款行为,方某虽认可收到儿媳给其的转账,但不认可该转账系借款。张某与方某之间的资金往来,除了转账记录之外并无借条、欠条等借款凭证,双方是否构成借贷关系需要由张某做出相应的举证,否则张某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构成要件。张某与方某系婆媳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资金往来往往没有相应的备注或者明确的用途,此时张某仅仅以转账记录作为全部依据要求方某返还借款,无疑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其他提示】

发生借贷关系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树立证据意识,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者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并完整保留发生借贷往来的短信、微信记录等,有效防范和化解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同时借贷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