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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春游踏青潮,出借机动车要小心!

2024-04-09 09:25:23来源:上城报

【案件详情】

又是一年春暖花开时,刚来杭工作的张先生向有车的同事王先生借车出游。当天,他不慎追尾了前面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先生对事故负全责,同时又查出车辆交强险到期未续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并处罚款。

王先生认为是张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张先生支付赔偿款及罚款,张先生却认为王先生明知车辆脱保还借车,导致本来可以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事故无法理赔,应当自己承担车辆事故的赔偿和罚款。那这责任到底该谁承担呢?

【案情分析】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借用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对全责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作为车主,应当及时查验车辆保险状态和车辆状态,审慎考虑是否对外出借机动车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