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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AI换脸不是想换就换 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2024-04-19 09:24:41来源:上城报

【案件详情】

李某打开某短视频平台直播间看到某当红明星在带货,再一看直播间昵称与该当红明星并无关联,仔细看看原来是素人主播利用“AI换脸”技术给自己“换”了一张明星脸,增加直播视频流量,助力直播带货。该素人主播换脸带货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案情分析】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AI换脸”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同时,由于技术获取门槛逐步降低,技术滥用现象也层出不穷,加上合成的视频、图像外观上具有高度真实性,普通人难以准确辨认,对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会造成威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在直播带货中通过技术手段将自己的脸换成明星的行为,已构成对明星肖像权的侵犯。如果涉及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除了需要承担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责任外,甚至可能构成侵害明星名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其使用其服务生成或编辑的信息内容,应该添加不影响使用的标识。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其他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的服务的,应当进行显著标识,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