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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为泄私愤高空抛物,应承担刑事责任!

2024-06-03 15:31:38来源:上城报

【案件详情】

一男子在家中因为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因饮酒后情绪比较激动,为了泄愤,把女儿养的狗从六楼扔了下去,随后将狗笼等相关物品也相继扔了下去。事发时间为晚上六七点钟左右,小区居民听到楼下传出的巨大响声并看到已经死亡的狗后,立即拨打当地公安报警电话进行报警,该男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情分析】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事发时,该男子出于主观泄愤故意将狗及狗笼等物品从6楼扔下,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从抛下的时间和地点来讲,仍有可能会砸伤通行的人,该男子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可能将面临高空抛物罪的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提示】

刑法对于高空抛物罪的规定,在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达不到,仅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者行政处罚。另外,根据案涉情节要对“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加以区分,如果行为人在实施高空抛物时明知楼下有人,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吴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