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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6]23号

“好意同乘”出了事故要赔偿?

2024-06-04 10:47:42来源:上城报

【案情简介】

小王开车出公司时好意顺路搭载同事小刘赶路。途中遇到车祸,小刘受伤。小刘要求小王承担相应赔偿,小王拒绝。小刘认为当时坐了小王的车,车是由小王驾驶的,就应该承担相应赔偿。

【案情分析】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该情节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驾驶员的责任。而且,若驾驶员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依据“好意同乘”减轻其赔偿责任。

小王驾驶非运营机动车,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载小刘,是好意同乘行为,对小刘的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作者:区司法局 编辑:李佳萌